在建工領域,很多工程項目都是政府投資或國有資本投資的,這類工程,到了結算階段,必須報送財政部門審計,但政府財政部門所進行的審計,只是一種行政程序上的監(jiān)督行為,相對而言,其在工程方面的專業(yè)性不足,有時候會與實際的工程造價相去甚遠。
在完工后,乙方會根據(jù)自己的情況下向甲方報送結算,有時候甚至會達成結算一些,而之后,很可能政府部門又會另外出具審計結論,二者往往有很大差別。那么,在實踐中,一個工程如果既有財政部門的審計結論,又有甲乙雙方的結算協(xié)議,該以哪個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(jù)呢?
以審計結論為依據(jù)的條件
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只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結算以審計結論作為依據(jù)的情況下,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解決工程款爭議的依據(jù)。工程結算與財評審計是兩個雖然有聯(lián)系但卻截然不同的概念。
工程結算是甲乙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,是作為平等主體之間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查、核對的過程。而財評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(jiān)督,不影響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與協(xié)議效力。
因此,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,就算有審計結論,也應該以結算協(xié)議作為結算依據(jù)。
乙方如何推翻審計結論
有時候,合同中也確實會有以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(jù)這樣的約定,但審計結論往往不符合乙方的利益,那么,這種情況下,乙方要如何突破、推翻審計結論呢?一般來說,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。
第一,在審計結論出具之前催促甲方進行結算。
前文提到,裁判審計與工程款結算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范疇,不管是否進行審計,均不影響雙方已經形成的對于工程款結算的效力,故只要雙方已經辦理了結算,均應當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(jù)。
第二,主張財評審計結論不真實、不合理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(2010修訂)》第五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,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?!?/p>
因此,就算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,但如果乙方可以證明審計部門對工程項目已無法就當時施工現(xiàn)場實際情況實施審計并出具正式竣工決算審計報告,審計結論不真實、不合理,則約定的根據(jù)審計部門審計結論確定工程價款的約定在事實上已無法履行,乙方可以提出鑒定申請。